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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MA****8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3民终5249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49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9-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8959号民事判决; 二、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巨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3596090.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07882.71元(以3596090.4元为基数,按3%计算); 三、驳回苏州巨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0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063元由苏州巨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13722.7元,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934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72元,由苏州巨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24966.3元,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810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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