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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崇处〔2021〕3020210006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的,或者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的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0
    决定机关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