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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合市监处字〔202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对销售的罗秀米粉包装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罚款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30
    决定机关 合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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