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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晋城市华凡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50267****011G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城民初字第2203号
    案号 (2021)晋0502执恢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日期 2021-08-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郭秀萍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借款本金280万元,并支付2015年5月23日前已产生的利息44100元及按年利率13.5%计算的从2015年5月24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对侯续华、郭秀萍提供抵押的晋建房字第S0030950、S0030952、S0030953号房屋他项权证下的四套房屋予以拍卖、变卖,原告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所确定的权利范围内优先受偿。 3.被告晋城市华凡商贸有限公司就第一项中被告郭秀萍的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侯杰在继承侯绪华遗产的范围内就第一项中被告郭秀萍的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9625元,由被告郭秀萍、晋城市华凡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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