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湘张)安监执法监察支队罚单〔2017〕X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7年5月10日,市安监局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交叉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要求,对交叉执法检查的情况进行核实,该矿区采场+410m至+430m边坡未设置围栏及安全警示标志;矿区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排水沟、截水沟,导致+410m开采平台及矿区公路沼泽化;+410m阶段边坡高25-30米,严重超高。 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张)安监矿管二科责改〔2017〕T4号)、勘验笔录((湘张)安监执法监察支队勘〔2017〕X1号)、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采石场矿区采场+410m至+430m边坡未设置围栏及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矿区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排水沟、截水沟,导致+410m开采平台及矿区公路沼泽化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410m阶段边坡高25—30米,严重超高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肆万元整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13 |
决定机关 | 张家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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