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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嵊(消)行罚决字〔2019〕02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市开辟传动科技有限公司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绍兴市开辟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园3路7号第二层)厂房内部分MFZ4型干粉灭火器达到报废年限(超过10年),该违法行为属于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责位该单位限期改正,复查仍未整改,违反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决定给予绍兴市开辟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嵊州支行(帐号:3300165653505000323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嵊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0月3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31
    决定机关 嵊州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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