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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金坛汇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6855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05民初9789号
    案号 (2019)苏0105执31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5
    发布日期 2019-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吴国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白丽萍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228万元及后续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常州金坛汇鑫置业有限公司、吴云峰、宜兴市东方星城大酒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国中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7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8779元,由原告白丽萍负担3745元,被告吴国中、常州金坛汇鑫置业有限公司、吴云峰、宜兴市东方星城大酒店负担650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7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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