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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剑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1598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103民初6265号
    案号 (2017)湘0103执10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0
    发布日期 2017-05-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刘菲菲支付自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止的经营管理收益129066元; 二、被告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菲菲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止的逾期违约金2810元,2016年11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129066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对被告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向原告刘菲菲履行上述两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被告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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