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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淮城执开罚字〔2020〕170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于2020年11月10日以直接送达方式,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城执开告字〔2020〕17018号),你单位收到后,以声明的方式表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自愿接受行政处罚。依据《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综合裁量,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贰仟壹佰陆拾圆整(¥216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3
    决定机关 淮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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