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17)甬鄞生态五决字第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后勤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官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东南角府溪河以东生活区南侧的污水集中井内水体浑浊,据管理部门认定,该水体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且该排放行为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当事人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后勤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排水及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的规定,罚款人民币7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25 |
决定机关 | 区城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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