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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欣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167****58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81民初5023号
    案号 (2021)苏0581执恢5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日期 2021-11-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450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520101040018662)。二、被告江苏中欣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欣宇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8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13公告费人民币9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72700元,由被告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中欣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中的人民币27180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计费人民币158400元(被告陈欣宇预交),由原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被告陈欣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帐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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