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中欣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25135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苏中商初字第0126号 |
案号 | (2016)苏05执5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10 |
发布日期 | 2016-09-1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54726271.30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利息(其中22231110.53元自2013年9月23日起、9999358.34元自2013年9月27日起、22495802.43元自2013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损失1047300元; 三、如被告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义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被告陈雪明、龚妹芳、陈欣宇、陈铭宇名下坐落于常熟市虞景文华38幢的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证号为熟房他证虞山字第12017887号,登记债权数额为5450万元)及土地所有权(土地他项权证号为常他项2011第03270号,抵押金额为250万元),以及以被告陈雪明、龚妹芳、陈铭宇名下坐落于常熟市虞景文华25幢-2的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证号为熟房他证虞山字第12017886号,登记债权数额为900万元)及土地所有权(土地他项权证号为常他项2011第03271号,抵押金额为400万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分别在登记的债权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陈雪明、龚妹芳对被告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在9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雪明、龚妹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江苏中欣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在9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中欣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在4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5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3536元,由被告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陈雪明、龚妹芳、陈欣宇、陈铭宇、江苏中欣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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