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钦北市监处字〔2020〕17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从事物业管理期间,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特种设备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才能使用。综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4 |
决定机关 | 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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