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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天德龙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36295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03执436号
    案号 (2020)赣0103执恢6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0-06-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奇平、黄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龙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均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414200元); 二、被告江西奉新天德龙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奇平、黄龙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9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0930元,由被告刘奇平、黄龙、江西奉新天德龙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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