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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天德龙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樊志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362957-8
    执行依据文号 1451(2015)西民初字第1451号
    案号 (2016)赣0103执7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7
    发布日期 2016-07-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省天德龙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借款37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6月30日,利息28007.42元,罚息43.58元;2015年7月1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并承担律师费5000元。二、被告江西省天德龙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违约金37000元。三、被告樊志标、刘奇美、刘奇平、黄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天德龙管业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依法变卖、拍卖被告江西奉新天德龙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奉新工业园区富达路以南、园区十路以西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9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920元,由六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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