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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天德龙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樊志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36295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西桃民初字第185号
    案号 (2015)西执字第008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08
    发布日期 2016-0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4)西桃民初字第185号一、被告江西省天德龙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谭艳珍赔偿款97697元;二、驳回原告谭艳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江西省天德龙管业有限公司承担2110元,由原告谭艳珍承担1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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