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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许)防罚决字【201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严重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于2018年1月24日对你公司建设的“水岸香堤”未按规定建设人防工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16年4月在五一路和天宝路交叉口建设的“水岸香堤”项目,批建人防工程1264.64平方米,未按要求修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依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行政警告并处6.323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23
    决定机关 许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