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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地税稽罚[2016]9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佳源轻工业品仓储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内容 一、违法事实:2014年7月与杭州耀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6200元及2013年与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5份共634320元(其中: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仓储合同115920元、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4月23日仓储合同78000元、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4月20日仓储合同248880元、2013年7月15日至2014年1月14日仓储合同92160元、2013年8月15日至2014年2月14日仓储合同99360元),均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追缴印花税636.18元。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的印花税税款处以一倍罚款计636.1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5-25
    决定机关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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