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拱公(消)行罚决字〔2016〕100001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佳源轻工业品仓储贸易有限公司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2016年04月13日我大队对位于拱墅区储鑫路31号的浙江佳源轻工业品仓储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地址:杭州市长生路24号1楼308室,法定代表人:徐岩彬)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决定给予浙江佳源轻工业品仓储贸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2016年4月27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4-27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徐岩彬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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