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百瑞制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齐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28526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山商初字第360号 |
案号 | (2017)鲁0902执52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02 |
发布日期 | 2017-08-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圣雪龙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市基金融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代偿款3320781.7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5月1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计收至实际还款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山东百瑞制药有限公司、山东东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许文崭、赵厚华、张含玲、解树民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山东百瑞制药有限公司、山东东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许文崭、赵厚华、张含玲、解树民在承担本判决确定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圣雪龙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山东圣雪龙化工有限公司不能按照本判决第一条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条确定债务,原告泰安市基金融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圣雪龙化工有限公司抵押的自有机器设备在最高额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333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圣雪龙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百瑞制药有限公司、山东东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许文崭、赵厚华、张含玲、解树民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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