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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中鑫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蔚厚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08349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972号
    案号 (2016)沪0114执065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1
    发布日期 2016-11-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莉萍应返还原告黄亚芳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并偿付2014年12月20日前的借款利息人民币12万元,具体给付期限:2015年10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2015年11月30日前归还15万,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20万,2016年1月31日前归还60万,2016年2月28日、3月31日、4月30日、5月31日、6月30日前各归还50万元、2016年7月31日前归还62万; 二、被告丁莉萍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偿付原告黄亚芳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4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被告丁莉萍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丁莉萍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黄亚芳聘请律师费人民币4万元; 四、上述款项被告丁莉萍如有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则原告黄亚芳有权对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五、被告徐永顺、上海嘉定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海福铭典当有限公司、上海中鑫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39760元,减半收取198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诉讼费24880元,由被告丁莉萍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被告徐永顺、上海嘉定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海福铭典当有限公司、上海中鑫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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