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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金瑞康蔬菜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44060757****908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607民初4087号
    案号 (2021)粤0607执16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9-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金瑞康蔬菜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支付保险代偿款2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郭桂洪、胡海英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郭桂洪、胡海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金瑞康蔬菜专业合作社追偿; 三、被告郭智鹏、佛山市科润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郭智鹏、佛山市科润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金瑞康蔬菜专业合作社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金瑞康蔬菜专业合作社、郭桂洪、胡海英、郭智鹏、佛山市科润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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