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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09****368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23民初978号
    案号 (2021)苏0623执28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1
    发布日期 2022-01-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店商互联科技发展南通有限公司、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南通市江东盐业有限公司货款45746.56元。二、被告店商互联科技发展南通有限公司、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南通市江东盐业有限公司利息(以45746.56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5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4元,由被告店商互联科技发展南通有限公司、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本院领取《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并按照《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指定的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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