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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义市监管罚字〔2019〕014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拖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商标侵权行为。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作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在案的侵权商品;三、罚款27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7
    决定机关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梁亚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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