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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20072****79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民初4452号
    案号 (2019)豫01执13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6
    发布日期 2019-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和鼎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54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本金4545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2日计算至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和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81元,由被告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3081元,原告河南和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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