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万邦道路工程装备服务股份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鲍承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73893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12民初10018号 |
案号 | (2017)苏0312执98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13 |
发布日期 | 2017-04-1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新倍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借款期内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14年4月18日,按照年利率11.16%计算。罚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74%计算。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徐州万邦道路工程装备服务股份公司、徐州工力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鲍承义、鲍鹏程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徐州万邦道路工程装备服务股份公司、徐州工力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鲍承义、鲍鹏程承担上述债务后,有权向徐州新倍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00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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