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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米东国罚〔2016〕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单位于2016年4月26日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2016年7月4日来我局办理税务登记,逾期办理税务登记40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你单位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证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1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7-11
    决定机关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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