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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2278****999J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81民初6822号
    案号 (2022)皖0181执9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14
    发布日期 2022-05-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巢湖市兴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等费用164500元及利息(以1645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9月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5元,由被告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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