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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运政罚〔2021〕201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18日11时50分,宁海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宁海县梅林街道农业银行红绿灯对浙BN0583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陈纪明,车辆所有人是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2021年1月25日宁海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潘靓波、周志祖承办此案。2021年1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陈纪明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陈纪明身份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现场笔录、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5
    决定机关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严声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