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7417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0103民初5908号 |
案号 | (2020)桂0127执8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本金25000000元; 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至2016年4月25日止,利息为2794847.8元,罚息为107358.97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5000000元为基数,按编号为6301201328042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付); 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0元; 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对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丹县车河镇坡前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编号:丹国用(2009)第5020507021号】以及存放于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仓库内的锌铜物料3664吨、铅锌铟物料3814.996吨、铅锌矿4370.51吨【《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丹工商动抵登字(2016)第17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王宗贤、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宗贤、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对被告韦婷的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8156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三项合计186911元,由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王宗贤、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对前述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鉴定费50000元(韦婷已垫付),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赔偿给韦婷。 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本金25000000元; 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至2016年4月25日止,利息为2794847.8元,罚息为107358.97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5000000元为基数,按编号为6301201328042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付); 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0元; 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对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丹县车河镇坡前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编号:丹国用(2009)第5020507021号】以及存放于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仓库内的锌铜物料3664吨、铅锌铟物料3814.996吨、铅锌矿4370.51吨【《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丹工商动抵登字(2016)第17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王宗贤、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宗贤、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对被告韦婷的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8156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三项合计186911元,由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王宗贤、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对前述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鉴定费50000元(韦婷已垫付),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赔偿给韦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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