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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监处字〔2021〕02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无合法来源
    行政处罚内容 对于当事人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六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案涉违法所得3980元予以没收,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7980元,计罚没款11960元。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发布虚假广告被处罚后仍未彻底整改,决定处罚款1000元。以上两项罚没合计人民币:1296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2
    决定机关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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