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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9****9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521民初1398号
    案号 (2020)粤1521执3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丰县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尾海丰供电局电费人民币122946.04元及以电费122946.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4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自2019年4月2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电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6.79元,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尾海丰供电局负担257.87元、被告海丰县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2758.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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