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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9****9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521民初1046号
    案号 (2020)粤1521执2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6
    发布日期 2020-07-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支行与被告海丰县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签订的汕尾分行海丰支行2019年借字第01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海丰县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9778014.77元、利息1164663.52元及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其中:汕尾分行海丰支行2018年借字第13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尚欠借款本金12778014.77元,按年利率5.5%的基础上加收30%;汕尾分行海丰支行2019年借字第01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尚欠借款本金2700万元,按年利率5.5%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的罚息。 案件受理费242549.81元,由被告海丰县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洪佛松、谢和宇、周庆江、王勇、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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