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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沁﹝消﹞行罚决字﹝2021﹞00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6月24日,我大队检查人员冯泽强、白真榕对山西金和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1〕025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1〕0128号、对受委托人姜永华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8
    决定机关 沁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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