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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库国罚〔2018〕8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店已安装税控装置, 2017年11月-2018年5月份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的数据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之规定,属于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行为。以金税工程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信息为证据。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1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10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库尔勒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