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九县)市监(企)罚决〔2016〕3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登记管理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且无法找到和联系到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08 |
决定机关 | 九江市柴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於雷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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