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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安监罚〔201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海宁东山热电有限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7年12月28日,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宁东山热电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执法人员当场向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海安监责改〔2017〕262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7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27
    决定机关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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