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宁地税稽罚〔2017〕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海宁东山热电有限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违法事实1、该单位2014年6月第18号、11月第79号、12月第56号和83号记帐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购买袜子、香烟、酒费用共计45646元;2015年8月第63号、9月第57号、12月第14号和26号记帐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购买杂粮礼盒、食品、香烟、酒费用共计40531.20元。经检查核实,该单位上述列支费用所购物品均已作为礼品赠送给业务单位相关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二款: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该单位上述赠送业务单位个人的礼品应按其他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而该单位未按规定扣缴,造成少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17235.44元,其中2014年6月329.20元,2014年11月3780元,2014年12月5020元,2015年8月327.80元,2015年9月170.64元,2015年12月7607.80元。2、经检查核实,该单位应付帐款明细帐中应付海宁市某化纤厂1436元、应付某园艺有限公司3000元、应付德清某节能设备厂9650元、应付绍兴某助燃剂厂5720元、应付某电气控制设备厂5000元、应付昆山某电器仪表制造有限公司12340元、应付某发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4000元、应付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655.20元、应付某高空维修安装防腐有限公司1000元、应付杭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8264.99元,合计71066.19元,帐龄均已超二年以上,相互间也未对帐,至2015年底实际已不需支付;该单位其他应付款明细账中应付房租押金39474.48元,实际已解除租赁合同,至2015年底已不需支付、应付某超纤有限公司-用气押金20000元,该企业已关闭,至2015年底已不需支付、应付某个人80000元为汽轮机安装费,因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双方协商尾款至2015年底已不需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的规定,该单位上述不需支付应付款项属其他收入,检查调整增加该单位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10540.67元。该单位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7261611.55元,检查调整增加所得额210540.67元,调整后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7472152.22元,应缴企业所得税4368038.06元,已缴4315402.89元,少缴52635.17元。二、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上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偷税。决定对该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计金额26317.59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上少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属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决定对该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扣税款0.5倍的罚款,计金额8617.72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07 |
决定机关 | 市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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