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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固元国医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556****245P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05民初8323号
    案号 (2021)粤0105执310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16
    发布日期 2022-04-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驳回原告广州市固元国医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确认原告广州市固元国医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禄梅自2015年9月2日至2020年9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原告广州市固元国医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工资差额47765.39元给被告李禄梅;四、原告广州市固元国医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55685.3元给被告李禄梅。如果当事人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市固元国医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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