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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徐人防决字[2020]第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人防组织验收手续。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对人民防空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赔偿。”经徐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下列处罚:1、警告;2、限180日内进行整改办理报验手续;3、并处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09
    决定机关 徐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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