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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刚察东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段宁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50403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一中民二初字第0113号
    案号 (2016)津01执2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5
    发布日期 2016-06-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青海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方国际集团控股(天津)有限公司货款21164399.53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青海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方国际集团控股(天津)有限公司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164399.5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宁夏石嘴山文鼎煤业有限公司、被告刚察东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贾玉涛、被告王海燕对被告青海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北方国际集团控股(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8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72841元,由原告北方国际集团控股(天津)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由被告青海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宁夏石嘴山文鼎煤业有限公司、被告刚察东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贾玉涛、被告王海燕负担2228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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