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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德本有机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9MA****JRX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324民初1227号
    案号 (2020)辽1324执4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0-08-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德本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喀左县大城子镇鑫隆化肥经销处欠款337192.80元。 二、被告段炼对上述欠款中的279528.0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北京德本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喀左县大城子镇鑫隆化肥经销处律师代理费及邮寄费50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4.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北京德本有机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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