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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阳光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广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69742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延民(商)初字第02417号
    案号 (2016)京0119执16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延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1
    发布日期 2017-05-0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阳光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华通凯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北京信邦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二千八百九十一万一千元、利息十三万二千九百九十元六角。 二、被告大连阳光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华通凯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向原告北京信邦典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借款本金二千八百九十一万一千元为基数,自二○一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周广英、被告高小涵、被告高梓洋在继承高智遗产的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大连科技学院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以高智遗产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为限,向原告北京信邦典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北京信邦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二百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183386,253)?)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三万六千四百三十元、公告费三百元,均由被告大连阳光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大连科技学院与被告大连华通凯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周广英、被告高小涵、被告高梓洋在继承高智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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