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昌市监工罚(2020)4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600元人民币。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15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初天军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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