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高新公(消)行罚决字〔2018〕01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德安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宁波高新区剑兰路1377号029幢的宁波德安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员工宿舍楼防火门,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宁波德安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宁波市科技支行(广贤路96号)(帐号:919074001853502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高新区大队 2018年8月13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8-13 |
决定机关 | 国家高新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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