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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博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童铁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71482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河民初字第00396号
    案号 (2017)苏1283执20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7
    发布日期 2017-12-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苏余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肖正巧、印玉芳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2年4月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扬州博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6000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两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000元(收款单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账号:201101040058888;编码:1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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