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海南格纳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6010034****461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琼0108民初6680号 |
| 案号 | (2020)琼0108执149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海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海南美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格纳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签订的《合作共建共享汽车网点合同》。 二、被告海南格纳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美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电费人民币16568.40元和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的利息以拖欠的电费本金11175.60元为基数计,自2019年2月27日起的利息以拖欠的电费本金16568.40元为基数计)。 二、驳回原告海南美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39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海南格纳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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