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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科美科博宇(江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GRECOGIOVAMBATTISTA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205092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82民初833号
    案号 (2016)苏0282执49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0
    发布日期 2017-02-2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科美科博宇(江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宜兴鼎兴环保装备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价款249548.5元并赔偿该款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47元、公告费600元,由科美公司负担。该款已由鼎兴公司垫付,科美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付给鼎兴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47元(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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