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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才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2169****29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221民初1674号
    案号 (2018)皖0221执1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2
    发布日期 2018-07-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林芒芒与被告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林芒芒购房款834223元;并自2014年4月2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条款按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6071元,由被告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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