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路政罚〔2021〕05143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4月28日10时20分,嵊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527国道16K+700M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Q0757重型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金剑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嵊州市禹兴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67.07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6.07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嵊州市顺运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浙DQ0757重型自卸货车(4轴货车)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零柒拾伍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8 |
决定机关 |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